原告吴**与被告李**、李*1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陈*,被告李*1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拖欠2019年8月、9月、10月工资共计396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7日原永川区某村民小组等与李**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李**承包该村民小组的土地进行统一经营,2020年4月7日李**将案涉土地转让给李*1。在承包期间李**、李*1共同雇佣原告为承包的土地做工,但2019年8月、9月、10月的工资没有支付,故诉至法院。
李*1辩称,在2019年11月后,...(本文书还有11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