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未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某公司经自主申请注册取得第4668352号“”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21年3月28日至2031年3月27日)、第4680730号“”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21年3月28日至2031年3月27日)、第602312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自2020年1月14日至2030年1月13日),国际分类第4类,核定使用范围为润滑油、润滑脂、润滑剂等。
2020年12月23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其淘宝店铺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产品,遂于当日向甘肃省兰州飞天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原告于当日为购买案涉侵权链接的商品花费167.44元,陈*于2020年12月29日、2021年1月11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对公证处于2020年12月28日收到并保存的投递单编号为“550xxx”(百世快递)的邮件(包*)进行确认,拆开该邮件(包*),对内装物品...(本文书还有19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