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刘*、李*未到庭陈述意见。
原告高*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56745元;二、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以欠付的劳务费156745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支付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4月11日为10936.93元;(以上诉讼金额合计:167681.93元)三、判令第三人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责任的第三人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5月12日,被告石林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即石林彝族自治县甲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石林乙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石林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石林某旅游文化项目三期(9#楼演艺广场)。2022年5月11日,被告石林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即石林彝族自治县甲建筑工程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载明:“本人田*系石林彝族自治县甲建筑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本文书还有22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