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徐**与被告刘*、某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某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18,290.30元(医疗费475,722.17元、辅助器具费999元、护理费33,4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450元、营养费2,980元、交通费2,980元,合计523,551.17元。其中:1、交强险赔偿0元(18,000元医疗费限额已垫付)+999元(辅助器具费)+33,420元(护理费)+2,980元(交通费)=37,399元;2、商业险赔偿:[475,722.17(医疗费)+7,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80元(营养费)-18,000元(医疗费限额)]×60%(责任赔偿比例)=280,891.30元。总...(本文书还有42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