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刘**,二审上诉人李*,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杨**,一审被告安达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杨**与刘**签订的降水协议是一口价合同,刘**使用了刘**提供的油料就应该支付费用。管线损失费10万元不能认定为工程款,应该是材料款,属于另欠刘**、杨**的材料款。刘**与杨**合伙使用某公司的资质与大庆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公司)签订案涉《建设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第二期工程款应该在大庆公司结清结算剩余工程款后才支付,而大庆公司至今还未结清结算剩余工程款,且《建设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也没有约定给付期限,因此刘**不存在违约。某公司实际开具了税务发票,因此,刘**应缴纳自己所得工程款对应的税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刘**以某公司名义从大庆公司...(本文书还有9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