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李**、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王*,被告李**,被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胡*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37114.3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胡*承担。庭审中原告王*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增加变更为:判令被告胡*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83414.21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李**系夫妻关系,自2019年开始,二被告在明知双方均有家庭的情况下,长期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自2019年12月7日至2024年9月13日,被告李**将与原告的夫妻共有财产多次转给被告胡*,总计83414.21元。按照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夫妻双方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本文书还有23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