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公司1(以下简称某某公司1)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2(以下简称某某公司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5)沪0101民初****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某公司1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实体审理;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某某公司2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争议的核心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而非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1.某某公司1取得上海市黄浦区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产权具有国企资产重组背景,但不能因此否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所签署《租赁合同》的民事合同属性。2.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之间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系争房屋租赁属于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二、一审法院未对本案关键法律事实进行正确查明并且混淆了不同性...(本文书还有2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