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方*、卫*、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南通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被告卫*,被告人保南通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877.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15960元、误工费20654.4元、交通费500元,共计55092.13元;2.判令被告人保南通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方*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被告人保南通分公司辩称,1.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被告车辆在我司投保情况属实,依法赔偿原告合理损失;2.部分损失金额偏高,误工费需要相关证据,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每日30元,...(本文书还有21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