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某店与被告甲某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某店经营者任**,被告甲某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某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2月17日原、被告签订《供销合作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1900块dn20智能水表,产品总价370500元。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水表,被告仅支付320000元货款,尚欠50500元至今未付。双方签订的《供销合作合同》约定被告购买的是水表,不包含水表接头,且原告仅向被告提供水表,并不负责安装。后原告为了向被告催要剩余货款,向被告赠送了一部分水表接头,亦在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中称可以承担一部分水表接头的费用,即便如此被告也没有支付剩余货款,原告亦未更换水表密码。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甲某司辩称,1.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被告拒绝支付剩余货款有合法理由。根据双方签订的《供销合作合...(本文书还有24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