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禇某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禇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禇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5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2022年9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90000元用于归还购房贷款,其中110000元通过转账方式交付,另80000元为现金交付,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并约定被告于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后被告于2023年3月27日、2023年8月20日又向原告借款40000元、20000元,该两笔借款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但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出借款项,可以提供转账凭证。现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文书还有11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