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潍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淄博某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王**、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杨**,被告某甲公司、被告王**的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王**、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345,087.5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12,033.15元,共计357,120.67元(资金占用损失以345,087.5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自2024年3月18日起计算至2025年4月10日,后续利息自2025年4月11日计算到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位于淄博某乙新都会**楼,承包范围为硬装装修,承包方式为清工加辅料,工期从2023年4月20日至2023年7月5日,合同价款为955,000元。合同约定付款原则和付款期限,工程完工后支付合同价款的97%,工程交付适用12个月支付余款3%;在施工工程中原告与被告又通过现场签...(本文书还有50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