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与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被告因急需用钱,提出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09年1月22日借给被告现金20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条。后*被告多次索要借款,被告总以无能力还款为由推脱。无奈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如前所请。
被告马*辩称,答辩人仅欠原告2万元,而不是20万元。原告起诉答辩人偿还借款20万元,不符合客观事实,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答辩人于2009年1月份向原告借款20万元,但是已经在2013年4月18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原告银行账户偿还借款18万元,剩余2万元没有支付。因此,答辩人不欠原告20万元,而是2万元。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本文书还有12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