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陈*、一审被告永某飞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张*、一审第三人云南某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云2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判令:1.撤销原判决或改判驳回陈*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均由陈*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判决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1.原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认定李*应对陈*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系法律适用错误。李*作为公司股东时未实缴出资,随后将股权转让给张*,陈*要求李*承担赔偿责任时,张*应当对李*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非李*需为张*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仅是普通合同纠纷,原判决将本案案由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从而片面认定案件事实。3.原判决认定“飞驰物流不再享有极兔快递在永某县区域的经营权,导...(本文书还有22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