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各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本院作如下综合评判:
关于上诉人戴**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上诉人戴**犯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原判综合考量上诉人戴**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情节,量刑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戴**及其辩护人此意见不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朱**及其辩护人请求返还朱**手机的意见。经查,朱**供述承认用手机与其他原审被告人联系...(本文书还有5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