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张*2,男,1960年11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被监护人张*2未婚未育,父亲张*3(1971年2月1日报死亡)与母亲申某共生育有申请人张**、被监护人张*2、张*4、张**四名子女,2025年8月**日某某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张*2患多发脑梗死性痴呆,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2025年9月24日张*2经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诉讼中,申请人到庭述称,被监护人自2023年1月**日生病后就一直由申请人在照顾,当时弟弟在医院是申请人和张**轮流照顾的,申请人一直负责张*2的转院住院以其他生活事宜,垫付...(本文书还有5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