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史**、河南某甲有限公司、史**、王**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某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5)鲁1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史**、河南某甲有限公司、史**、王*飞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上诉人河南某甲有限公司仅向被上诉人山东某有***返还货款6万元,且上诉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3、依法改判上诉人河南某甲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王*飞以及新法定代表人史**对涉案债务均不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本案一、二审涉案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针对一审判决第一项的上诉理由。1、《电脑端软件购买合同》款项分析:一审庭审中,法院及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被上诉人就电脑端软件支付给上诉人的40万元中,20万元为定金性质,另20万元为预付货款。根据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应在三十日内支付剩余60万元货款,但截至目前仍未交付,此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违约行为,因此无权请求返还20万元定金。所以,被上诉人针对电脑端软件实际支付给上诉人的货款为20万元,这在一审庭审中...(本文书还有6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