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以下除判项外简称*太公司)诉被告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2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被告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下架侵权商品并删除侵权链接;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太公司成立于1995年5月,主要从事高端厨房电器的研发和生产,原告依法享有第11类第97**号“**”、第52**号“**”、第52**号“**”、第19**号“**”、第52**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厨房炉灶、吸油烟机、金**、厨房用容器等厨房用具。近期,原告在经调查发现,被告在“淘宝”平台开设名为“**电器商城的小店”的店铺,销售标题为“**燃气灶单灶家用台式嵌入...(本文书还有30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