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某市某乡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25)宁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5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许**,被上诉人某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马*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发回重新审理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在第4页认定“原告未经村委会同意私自开垦荒地属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该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对案涉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上诉人自20世纪80年代起响应国家号召开垦案涉荒地,当时经过村集体成员同意,实质上通过公开协商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长达数十年的经营过程中,上诉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农资采购及设施...(本文书还有40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