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合作社1(以下简称某某合作社1)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5)沪015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项,改判驳回某某合作社1提出的一审诉讼请求;诉讼费由某某合作社1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30日,陈*与上海市崇明区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租期至2028年12月31日为止。陈*在上述经营期间出资380,000元买下了某某委员会的1.92亩废旧厂房用作“千亩源”的经营用房。2010年因崇明地区举办第一届国际自行车比赛,上级政府部门认为该废旧厂房太破旧,有碍崇明形象。故由某某委员会动员陈*,将该废旧厂房全部拆除。但房屋被拆除后,陈*没有得到任...(本文书还有34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