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被告陈*提交意见称:第一,案涉建筑工程赤峰市的施工工程,实际施工人是陈*。第二,2014年10月21日,陈*与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陈*全面接受某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按某工程有限公司具体规定统一报送工程预决算,定期向其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工程款拨付情况、建设单位材料供应情况等,具体可见双方《承包合同》。第三,某工程有限公司是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全部工程均由某工程有限公司负责,陈*施工也是以某工程有限公司身份和资质进行。第四,上述案件事实情况,也在(2025)内0404民初****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中予以确认。第五,陈*为薛*出具工票,与工长王*都是一样的,陈*因没有实际取得工程款,无力支付雇佣人员工资,所以依据陈*与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本文书还有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