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固始县某新型建材厂(以下简称某建材厂)因与被申请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固始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固始县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15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建材厂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1.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停电后,案涉电表仍在继续转动和计费原审法院对停电后案涉电表继续转动计费予以认定,并推定申请人用电时间、用电电量和应交电费,系认定事实错误2.原审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均未申请鉴定错误申请人已向法庭陈述,被申请人自行拆除电表,未采取保全措施,丧失鉴定的法定条件3.案涉计量器具属国家强制检定目录规定的计量器具,被申请人使用的计量器具超过检定周*,其计量的数据不能作为贸易结算的依据综上,请求依法再审固始县供电公...(本文书还有11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