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杨*、某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诚泰保险公司)、王*、某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任保险公司),第三人中原某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农业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孙*平独任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被告杨*,被告诚泰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王*、被告国任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四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398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第三人中原某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支付已垫付的道路基金68171.56元,赔偿原告402008.88元;3.依法判令被告三向第三人中原某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支付已垫付的道路基金19477.59元,赔偿原告135716.82元;4.原告保留主张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等费用的权利;5.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四被告向原告赔偿的总金额为935725.7元,详见赔偿清单及计算明细。
事实与理由:2024年08月24日00时46分许,开封市陇海三路九福来公司门前,王*驾驶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刘*驾驶电动两轮车由西向东行驶,两车在道路北侧机动车道碰撞。事故发生后刘*倒地,王*驾车离开现场。2024年08月24日00时54分许,杨*驾驶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倒地的刘*发生碰撞,以上两次碰撞造成刘*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开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出具汴公交五认字(2024)第****号《道路交通...(本文书还有6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