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与被告蒋*、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蒋*、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蒋*、于某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罚息合计5897.45元,本息共计305897.45元(现暂计算至2025年6月10日,此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蒋*、于某支付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律师费14265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位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9日,被告蒋*作为申请人在中国某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银行渠...(本文书还有2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