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以下简称某象山支行)与被告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象山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象山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暂计至2025年4月18日为926.18元,之后利息、复利、罚息按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的约定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915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抗辩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如下事实:
一、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额度7万元整,额度有效期为2024年1...(本文书还有11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