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下称某银行溆浦县支行)与被告戴*、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于202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溆浦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银行溆浦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戴*、程*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316108.33元,其中本金300000元,截止于2025年2月11日的利息16108.33元(含罚息、复利),后续利息(含罚息、复利)根据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位于溆浦县卢峰镇城南园艺路**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溆房权证卢峰镇字第**)抵押有效,原告就该抵押物拍卖、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及实现债权范围...(本文书还有27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