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张**与被告赵*,第三人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杨*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给付雇佣原告挖药机为其挖药作业费36,5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11月至起诉日利息5,600元。合计42,100元;二、被告负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被告雇佣原告挖药机在通辽市木里某镇为其挖掘中药材,双方约定200元/亩,第三人杨*负责丈量记录挖药机每天挖掘中药材的亩数,原告挖药机累计为其挖掘中药材300余亩,发生挖药机作业费60,000元,被告给付23,500元,...(本文书还有19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