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州清镇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吴**、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各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2140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23745.88元(以尚欠货款421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的2倍为标准,从2016年9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1月30日);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因清镇市广大上城工程项目所需,原告(供方)某某公司与被告约定了所供应商品混凝土品种、强度等级及单价;供砼数量以实际供应数量为准;在商品混凝土的供应中,供方应出具送货单随车同行(一车一单),送货单应标...(本文书还有25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