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睢县某甲****与被告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睢县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库*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睢县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物业费4784元及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库*系睢县业主**房屋面积为103.82平方米,2021年4月12日,原告与睢县某乙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原***小区内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约定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按年按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计算,其中高层住宅第一年0.96元/月/平方米,第二年1.28元/月/平方米。2021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库*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被告库*系高层住宅业主,应当按照高层住宅标注支付物业管理费。自原告进驻睢县后,原告依...(本文书还有12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