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21年至2024年期间多次以资金紧张,生活困难为由向原告频繁借款周*,原告基于朋友情谊便陆续通过微信转账、现金出借给被告,截止2024年7月20日原告已经累计出借143000元至被告使用(由微信聊天记录为证),被告认可拖欠事实,故原告便未曾要求被告写下书面债权凭证。后原告数次通过电话、微信向被告索要借款本金,但被告完全无偿还借款本金的态度、意愿,对于原告催收信息视而不见,不予理会,现原告彭**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按时向原告归还借款是被告应当履行的义务。被告韦**应当归还而拒不归还借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其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到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依据双方之间存在的民间借贷关系主张被告返还借款,...(本文书还有16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