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淮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被告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淮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壹拾叁万叁仟零叁拾贰元整(¥133032元);二、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按照lpr标准为基础加收50%,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货款付清时;利息暂定18000元,合计151032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一家从事建筑材料销售、水泥制品销售及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等公司,被告系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土石方工程等企业,被告2021年前后因西淝河左堤白塘至高庄段堤线调整建设工程堤防绿化及护坡工程需要多次从原告处采购护坡砖等材料,原告按照其要求履行供货责任和义务,并开具了相应的税票。然而,...(本文书还有39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