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某房地产公司、某房地产公司银川分公司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具体意见同一审意见一致,依法应当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银川市某建设局称,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可以看出,案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下称《物业合同》)系上诉人与某房地产公司银川分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签订,约定由上诉人为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小区g2区房屋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管理。由此可以看出,案涉《物业合同》的合同主体为上诉人与某房地产公司银川分公司,而非第三人。同时从《物业合同》的内容来看,该合同系***小区g2区建设单位(某房地产公司银川分公司)与上诉人就前期物业服务相关事宜达成的...(本文书还有11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