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麟德公司)与被告王*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请求判令徐汇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4民初****号判决书中给付上海东胜贸易有限公司的货款129,081.68元依据《内部承包合同》第六条约定由被告承担,被告偿还原告代为支付的129,081.68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徐汇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4民初****号判决的一审诉讼费2,512.23元、上诉费2,562.23元及律师费5,000元(以上各项合计139,156.14元);3.请...(本文书还有35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