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诉被告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超实业公司)、陈*、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的委托代理人郭**、郭**,被告三超实业公司、陈*、姚*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诉称,被告三超实业公司以资金周*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原告提供网上银行转账的形式,分两次转给被告现金200万元。2014年11月28日签订《借款合同》,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故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70000元(自借款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三超实业公司辩称,其公司没有收到原告任何款项,与公司无关,请求驳回原告对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辩称,1、其与郭**之间系朋友关系,当时是与郭**谈的借款事宜,后来是用原告...(本文书还有2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