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凌*、张*、周*市某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就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xxx挂、xxxxx和被告周*市某有限公司签订的《车辆经营协议书》,并判令被告周*市某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将上述车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或原告指定的公司名下;2、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50000元;3、判令三被告自2025年3月13日起按照每日600元的标准向原告赔偿无法上路营运的损失,连续计算至车辆过户完成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周*市某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10日在西华县工商局注册成立,之后曾多次进行工商登记变更;该公司2023年11月15日进行工商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由凌*某变更为凌*、张*为公司监事;该公司2024年6月6日进行工商登记变更,注册地址由河南省周*市川汇区变更为河南省周*...(本文书还有1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