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及其代理人万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自2018年12月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3日,被告以工程需要投标保证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为此将自己在信用社定期存单款项取出交付给被告,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年息15%,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欠,余款至今日仍未偿还。
方*未提出答辩。
原告张**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1、借条以及还款承诺书各一份;2、取款记录一份。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被告方*于2018年1...(本文书还有8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