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与被告张*、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张*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欠款190000元及从原告诉讼之日起至二被告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与原告均为啤酒经营者。原告从*被告经营的顺通商店批发啤酒出售,顺通商店的经营者为第二被告,现已经注销。生活中都称呼第一被告为张育新(音同),经过查询为张*。从2019年起二被告就不将原告出售应当获得的月扣季*年*给付原告,在2019年10月后,原告就不经营二被告经营的啤酒买卖。此时二被告欠原告的应当获得的月扣季*年*共计88013元;还有10台展柜每台10**元,共计10000元;五角瓶盖26062元,合计124075元未给付原告;还有在被告处存放的箱套子共计102638元。在原告不经营后,第一被告曾给付了3万余,尚欠190000元...(本文书还有40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