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蒙古赤峰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刘**、邵*、刘**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赤峰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刘**、邵*、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内蒙古赤峰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三被告支付服务费25000元;2.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3.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违约金暂计1000元(自2025年6月26日起以25000元为基数每日5‰计算违约金到被告支付完全部服务费止);4.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4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刘**、邵*签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女儿刘**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服务,第三条约定了甲方应于收到赔偿款当日支付...(本文书还有27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