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信用卡欠款,构成违约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卡号:xxx)欠款人民币66304.23元,其中本金52989.64元,利息3211.97元,违约金3967.9元,分期手续费6134.72元,以上欠款暂计至2024年7月5日,此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复利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125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亦无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以及抗辩的权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另查明:1.原告主张被告于2024年1月28日开始逾期还款,本院予以确认;2.原告庭后明确诉请的分期手续费6134.72元,其中到期手续费910.77元、未到期手...(本文书还有1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