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某与被告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自2024年7月2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四倍利率标准计算);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等其他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原本系朋友关系,于2024年5月中旬被告以个人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元,后又于2024年7月25日借款3000元,两次借款共计5000元,原告均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完成交付,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还款,被告拒不履行清偿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判如所请。
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没有提供书面的答辩意见和质证意见,原...(本文书还有13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