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林*、赤峰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赤峰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货款227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25年7月24日起按lpr四倍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给付事实与理由:2025年7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买卖牛合同》。被告自原告处购买了30头牛,总价款265000元,约定一个月内给付,逾期被告按每日10%支付违约金,但是逾期后,被告仅仅给付了38000元,尚欠227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本文书还有2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