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松山区某站与被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赤峰市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松山区某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赤峰市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松山区某站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要求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建筑器材租赁费83897元(207块×0.7元/块/天×579天),租赁期间自2023年8月10日至2025年3月11日;三、要求二被告立即返还出租的建筑器材207块,如不能返还,则要求二被告按合同价款向原告支付建筑器材总价107019元(517元/块×207块)。事实与理由:2023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内蒙...(本文书还有25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