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1因与被上诉人王*1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吴*1的一审诉讼请求,即要求王*1搬离上海市普陀区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按照每月3,800元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搬离之日止)。事实和理由:1.涉案房屋的住房调配单上虽然有王*1的名字,但当时并没有给吴*3户增加动迁利益,而且王*1的户口在2003年就已经迁出涉案房屋,王*1对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贡献;2.王*1有无在他处获得福利分房与本案无关,即使王*1未获得福利分房,也不应该在涉案房屋中获得补偿。王*1在本案一审审理中承认获得过20万元的现金补偿,但不代表王*1未享受过其他福利安置;3.住房调配单仅证明原始分配资格,王*1于2003年就已经将户口从涉案房屋迁走,应视为其已经放弃基于调配单所享有的权益。综上,吴*1...(本文书还有22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