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上诉人某某公司1(以下简称“某某公司1”)、上诉人王*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周*一审所有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法院依法裁决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未计取某某产业基地装修项目(以下简称“系争工程”)的超高费、高层建筑增加费和脚手架拆搭费用,属事实认定错误某某公司2(以下简称“某某公司2”)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书中第四条“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中明确写明,案涉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及结算金额参照上海2016定额及有关规定计价而《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6)》第四册和第十册,均明确了给排水和电气安装定额包含超高费、高层建筑增加费和架子拆搭费而《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6)》列明的高层建筑增加费,是指建筑物从第**层以上(不含**层)或建筑高度在20米以上(不含20米)的建筑物的增加费用,主要考虑对高层施工所产生的人工降效的补偿同时,《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3.4条亦明确规定,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没有约定的,鉴定人可向委托人提出“参...(本文书还有49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