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朱*因与被申请人鸡西市城子河区某店(以下简称某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朱*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审诉讼费用由某店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认定“双方对工程没有出具施工设计图纸,朱*通过微信告诉某店要求”,属认定事实错误,没有证据支持。2.原审以2023年朱*向某店转账29,000元认定工程完工,属认定事实错误。3.一审法院认定经释明朱*不申请对案涉彩钢房施工质量、倒塌原因及残值进行鉴定,没有证据支持。二、原审程序违法。1.一审法院未对施工质量、倒塌原因及残值是否鉴定进行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时间,程序违法。2.一审法院对朱*申请对案涉彩钢房倒塌...(本文书还有1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