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25)豫08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上诉人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25)豫082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董**立即归还韩*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57327.87元,合计207327.87元;并自2024年11月4日起以本金150000元、年利率5.19%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董**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书认定事实部分正确,但遗漏了证人对案件借款事实的指证。原审判决书认定:“韩*与董**系母女关系”是正确的,但遗漏了:1.韩*的笔记本上有2019年“大颜借15(万*)”的明确记载;2.韩*与董**父亲离婚时董**由其父亲抚养,可实际上在...(本文书还有31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