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某****、原审被告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25)辽068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王*上诉称,一、依法撤销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25)辽0681民初****号民事裁定;二、依法裁定本案由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裁定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应予纠正。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标的物系通过物流方式交付,收货地为上诉人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依法应认定为辽宁省东港市。一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单方在其商品页面中设置所谓“免责说明”即“下单成功后卖家的发货地即为双方之间合同的履约地点”,即认定合同履行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该条款属格式条款,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且不合...(本文书还有13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