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偿还归还借款本金99999.81元,并支付利息14780.15元、违约金7701.02元(暂计算至2025年9月16日,此后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另计至本息结清之日止),合计人民币122480.98元;二、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3月22日,被告经身份认证后,与原告在“杭银金融”app平台签订编号为cn*******3222的《个人借款额度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同意给予被...(本文书还有1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