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1、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5)沪0107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上诉人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及理由:一、本案系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周*与某某公司1签订《某某广场预售认购协议书》,双方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某某公司1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周*基于合同约定主张权利,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立案进行实体审理。一审法院以可能涉嫌犯罪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剥夺了周*的诉讼权利,明显不妥;二、关于同类案件,其他法院已正常开庭审理或已依法作出判决,已作出判决案号为:(2025)沪0120民初****号、(2025)沪0120民初****号;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是对“先刑后民”的否定,应予尊重和执行。该条规定通过“责任并行”与“民事优先...(本文书还有8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