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被告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7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从2025年4月13日起至借款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以37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3.1%计算);3.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0000元。事实与理由:2024年4月12日,原告高**被告冯*借款并出具了《个人借款欠条》,借款金额为370000元,其中265000元原告将通过银行转账支付,5000元为现金支付,100000元为之...(本文书还有17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