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云南分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5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刘*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原审民事判决;2.改判某云南分公司向刘*赔付重度疾病保险金100,000元;3.改判某云南分公司豁免刘*自确诊之日起保险期间剩余的各期保险费,并退还2023年4月13日、2024年4月14日收取的保险费合计8,580元;4.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某云南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依据,未能准确反映刘*所接受手术的性质和必要性。刘*因“右侧基底节出血”接受了“开颅血肿清除术”,完全符合“开颅手术”的医学定义和通常理解。2.一、二审判决对涉案保险合同格式条...(本文书还有1214字未显示)